第七百一十一章:(1/2)
可以说,王锡爵的这个提议,其实就是优化版的考成法。
考成法是针对于人,定量定时的将政务划分到官员的手中,完不成就要受到处罚,而王锡爵的这个方案是针对于部门,同样是通过厘清权责,将所属的政务清晰的划分到各个衙门的手里,进而避免出现各个衙门相互推诿,导致政务停滞的情况。
而且和考成法相比,王锡爵的方案虽然需要更长的时间见效,但是却是一个可以长期实施的制度,而考成法则是张居正处于改革时期而实施的一种类似于战时政策的方针,并不具有长期实施的基础。
当然,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会推动朝廷政务的效率,不过张居正的考成法更加严苛,一旦官员不符合标准,立刻罢黜换人,而王锡爵的方案则是将政务分归衙门,就算是出了差错,也不会全责怪到一个人头上,而是由全体衙门担责任,当然,正印官肯定是责任最大的,这样一来,就提高了容错率,比考成法更加极有可操作性。
但是要厘清各衙门的权责,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牵扯到方方面面不说,还牵涉到一个问题。
那就是关于政务的监督问题,大明自太祖皇帝废宰相之后,六部便成为了名义上的最高衙门,而官员的考核转迁,历来是由吏部全权掌管。
每三年一次大计,每六年一次京察,皆是由吏部主持,对于官员的考核评定,吏部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详细标准。
而如此庞大数量的官员,全部由吏部来进行考选,自然不可能一一查断官员平常的政务处理,所以吏部的解决方法很简单,不看过程只看结果,就是所谓的政绩。
若是大计当中,针对地方正印官的考核,视钱粮,人口,刑名,赋役这样的硬性标准而定,各项都符合标准的为中等,有一到二项不符合标准但是不严重的为中下,有一项特别严重或多项不符合标准的为下等,有一到二项比其他地方出色者为中上,多项皆高于其他地方或有一项极为出彩者为上等。
依据最后评定的结果来铨选官员,省去了吏部的不少工夫,但是要是按照王锡爵的改革来的话,这种考选之法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厘清权责,代表着要按照处置政务的优劣来评定官员,若非如此的话,那么厘清权责也就毫无意义。
但是朝廷各个衙门一年当中要处理无数件政务,出错的也为数不少,如果按照政务处理的优劣来作为评定官员的一项标准的话,固然会提升政务处理的效率,让官员更加小心,但是如此一来,考评官员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也会变得更为复杂。
当然,针对这种情况,王锡爵肯定早有考虑,改革是一套环环相扣的政策,单一的政策改革其实并不能称之为改革。
所以他的第二条方案当中,便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重内阁而轻六部,以内阁调和朝局,监察各部院行为,说白了就是加强内阁的权力和地位,使内阁能够直接参与到六部,更直接的说是吏部的考选当中。
因为如果按照王锡爵的方案改革,那么考选的难度大大增加,就并非吏部一个部门可以负担的起来的事情,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内阁来共同主持。
并且在王锡爵的设想当中,内阁调和朝局,自然应该是在其中占据领导地位,有了内阁和吏部的共同主持,再复杂的考选也可以应对的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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