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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必须的程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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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被告人”

令箭来(绰号黑皮)……。”

“第十七被告人。”

“方归卒(绰号龟龟儿)……。”

“第十八被告人。”

“冷寒心(绰号冷肖子)……。”

“第十九被告人。”

“邱季灵(绰号巴佬)……。”

19个被告人,在看守所被侦察员讯问每个人不少于6次,加上检察员的讯问,所以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情况回答如流。

冠兰接着又问:“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拘、逮捕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元宝:2016年5月xx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xx被逮捕。

朱金元:2016年5月xx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xx被逮

捕。

卢小送:2016年5月xx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xx被逮

捕。

迈暖暖:2016年5月xx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x被逮捕。

胡别三:2016年5月xx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x被逮

捕。

……。

“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有无前科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天宝:2016年7月x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被昌东市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金元:2016年7月x日收到起诉书,无前科。

卢小送:2016年7月x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迈暖暖:2016年7月x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胡别三:2016年7月x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冠兰经过查实,19名被告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一致。接着他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马元宝等19人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枪罪、开设x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冠兰担任审判长,与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叶建霞人民陪审员罗青松组成合议庭,水清县法院书记员王虹担任法庭记录。受水清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水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长江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春花律师事务所江河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马元宝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北京小雨律师事务所李志得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朱金元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方蓝天律师事务所荀子叶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卢小送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上海红云律师事务所柳军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迈暖暖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涓涓律师事务所余娟娟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胡别三辩护。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车报喜,男,2001年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200002xxxxxx,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五岭镇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车兴富,男,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双庆,东南水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冷金鑫,男,1979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1979xxxxxxxx,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五岭镇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曹建设,东南尚宏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响亮,男,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1980xxxxxxxx,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城宁九镇茶花小区3栋x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谷丰,东南尚宏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曙光,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1970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家住南海省旺旺区五一路紫荆花小区5栋x单元301号。

受被害人的代理人:钟大鹏,东南尚宏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冠兰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这里她原想只说根据法律规定的,想想面对这么听众,应该显示专业水平,明确地点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款。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申请回避。关于本案审判申请回避的问题我在这里通俗的解释一下:第一,今天在坐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是否与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第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被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这三种情况都可以申请回避。

2.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

3、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最后陈述。

以上权利、诉讼参与人名单,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9名被告人逐一表示,清楚上述内容,不申请回避。

【作者】:本章节开始,将多篇幅的描写庭审,开中国文学史之先河,同时该案例经典,也是极好普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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