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冬虫夏草数的认定(1/2)
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电话,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电话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出售。201x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发票。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发票,发票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钟大鹏问:“你给你大哥的冬虫夏草你有没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场价。”
“这个不好说,我说100万我说1万,有谁能证明有谁能鉴定再说这是生意秘密,与本案无关。”
有的听众认为钟大鹏提得问题傻乎乎,没有水平,其实不然,他是借殷企业二弟之口,告诉大厅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虫夏草的价格无法确定,更何况该赃物已经消毁。
到了这时候,直接证人当事人殷企业不来,仅有殷企业二弟之口,是证明不了殷企业到底送了多少冬虫夏草给杨阿伟的,是证明不了开虚假发票一事的。尽管有辩护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出示的证明书,但这样证明书谁都会提出质疑,认为是辩护人自己开的虚假证明书是正常的思维。殷企业二弟之言想要为杨阿伟洗脱这宗受贿罪是苍白无力的。
这种厉害关系冠兰、钟大鹏、英花是知道的。当事人证人不来,不翻供怎么帮忙
冠兰急了,因为冠兰答应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她一把;钟大鹏急了,因为钟大鹏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为徐琳通过英花的老公关系找上了英花的家门。
英花的老公在阳明区当社保局局长。说来无巧不成书,她老公最早是区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科员,从科员到副局长到社保局局长,是徐琳一手扶他上马的。竞争副局长的岗位时,夫妻俩还专门拜见徐琳,请徐琳局长出手相助,提携之恩,永记在心。在徐琳的运作下,英花老公如愿以偿当上副局长。不久,社保局局长因违纪挪用公款免职,区委初定由区纪委副书记暂时主持社保局工作,征求意见时,徐琳此时是分管副区长了,力荐英花老公,说社保工作不比其他行政工作,一定要熟习相关业务的人来领导,英花老公不仅清正廉洁,而且业务精熟。就这样,区里给了英花老公独当一面工作的机会。果然,英花老公不负众望,工作出色,不久任命为社保局局长。官场上谁都清楚,副局长与社保局局长无论权力重用不可同等而语。英花夫妇为此感激涕零。
当徐琳来到了英花家,不等徐琳把话说完,英花就答应尽自已的能量一定帮她一把,同时告诉徐琳,法院审理时涉案当事人证人当庭的言证,相当重要,尤其是受贿之类的案子,如果当事人证人当庭翻供,法院一般都采用这样的证据。话说得这么明了,而且与辩护律师说得一样,证人到庭的是何等的重要,徐琳死死的揪着证人不放。
庭前会议,当钟大鹏说庭审将提供新的证据并提出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英花没反对,表示同意。会议后在没人的场合,她对冠兰说:“冠姐,杨阿伟的第一夫人徐琳蛮会做人的,我老公就是她一手提拔的,唉,我不知道怎么办好”
冠兰笑了一下回答:“哦,我知道了,谁叫我们是姐妹呢”下面的话还要说下去吗
中国的人情世故太复杂,找熟人办事似乎是一种惯例,这种惯例的演绎,为行贿受贿提供了温床。在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不管是谁工作之余上法官的家门,或者请法官到酒楼茶楼一坐,谈案子方面的事请求帮忙都涉嫌行贿或者类似我国妨碍司法公正罪。再说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人愿意出面为案子上的说情,如果请之,人家会感到奇怪,反问,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不感到这是犯法或者说不感这是耻辱吗而我国反过来了,你怎么这种蠢,不去找人说情而被请出面的人为之说情的也乐此不彼。这种现象司空见惯,成常生态了。这既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也是两种法制的观念。
像冠兰、英花面对的这种情况,按有关的规定是绝对不能在家里与来求情的人见面的。但是她们拒绝得了吗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与国情。
这还算好的,冠兰、英花仅从情字和面子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伸手相助。倘若贪婪,昧着良心,打着哈哈,不说受收大钱吗,弄两个小钱花花不也是小菜一碟!
殷企业总算出来了,与徐琳和民警阿姨一起来的。
辩护人钟大鹏得到冠兰的允许下,来回问殷企业和杨阿伟。
“证人当事人。你送给被告人的冬虫夏草是从哪里购买的”
殷企业回答:“不是购买的,是我从二弟哪里拿来的。”“有多少”
“有一盒。”
“你是否全部送给我的当事人”
“我留下了一点自己吃余下的全部送给了杨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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